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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营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营政发[2009]14号
【颁布时间】 2009-01-01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3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营政发〔2009〕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1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人口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市情市力调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市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准确把握全市人口总量、结构、素质、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情况,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振兴营口老工业基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营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此次普查,要全面摸清全市人口资源底数,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准确的人口信息支持。

  

  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人口普查工作,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人口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人口普查的主要内容是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等个人信息;行业、职业、社会保障等经济特征;人口的地域和迁移特征;婚姻、生育、死亡、住房状况等。

  

  本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三、切实落实人口普查经费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由中央和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市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向市财政局提出分年度预算,经批准后分期拨付使用。市以下各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经批准后分期拨付使用。

  

  


  四、做好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工作

  

  各市(县)区要认真做好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调培训工作,要选调思想作风正派,熟悉情况,有普查工作能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的同志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确保人口普查质量。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普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不得泄露普查对象的个人信息。普查取得的数据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的依据。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营口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室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市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的领导,及时组建人口普查机构,切实解决好普查办公室所需的人员、办公用房、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工作条件,认真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附件:营口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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