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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司法厅
【颁布时间】 2009-01-01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3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9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推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透明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根据司法部和省委政法委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司法行政执法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执法公开,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进一步扩大和推进执法公开工作,是新时期司法行政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对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廉政建设,推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深入开展,提高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思想上真正重视,在方法上不断改进,在措施上狠抓落实,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确保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

  

  


  二、司法行政执法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执法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民主的新期待新要求,以“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理念,紧紧围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执法问题,进一步扩大执法公开,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清廉执法,确保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司法行政机关推进执法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的原则。按照宪法、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科学确定公开内容,依法明确公开范围,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公开的同时,要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二)充分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对应依法公开的事项,做到能公开的全部公开、充分公开、如实公开,真正把执法工作中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全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增加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执法公信力。

  

  (三)分层次公开的原则。坚持自上而下、层层进行公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要结合工作实际,分别确定各自公开的内容和范围,规范公开的程序和方式方法,落实推进公开的保障措施,确保执法公开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便民利民的原则。采取新闻媒介和现代信息手段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布、告知、宣传执法公开的有关内容。所有公开的事项,都要坚持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体现方便群众快捷办事的要求,方便群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司法行政执法公开的范围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政法委有关文件规定,紧紧围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执法问题,扩大执法公开范围,明确执法公开重点内容,全面、真实、充分地推进执法公开。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事项:

  

  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执法工作规范性文件;

  

  2、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发展规划、依法行政工作规划;

  

  3、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和仲裁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责任人;

  

  4、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计分考核的规定及考核结果,罪犯分级处遇的规定及结果,罪犯加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法定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或裁定结果,罪犯行政奖励和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等依法应予公开的狱务事项;

  

  5、劳教机关在劳动教养过程中对劳教人员计分考核的规定及考核结果,办理劳教人员减期、提前解教、所外就医、“三试”的审批条件、程序和结果等应予公开的所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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