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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创新律师为农村改革发展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杨凌示范区司法局,省直律师事务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司法行政工作为农村改革发展服务的安排部署和“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创新律师为农村改革发展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新工作理念,进一步增强律师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自觉性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是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进步的迫切要求,是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继续推向前进的必然选择,是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最重要的基础和最大的动力源泉。全省广大律师和律师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律师工作为农村改革发展服务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既为律师工作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更加广阔的业务领域和发展机遇,也对律师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律师工作具有服务社会、贴近基层、联系群众的特点和优势,在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中具有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广大律师要找准工作切入点,积极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服务。律师工作要更好地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就必须坚持“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和精神,不断创新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形式和方法,拿出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措施,努力为农村改革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创新工作内容,进一步拓展律师为农村改革发展服务的工作领域 (一)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律师法律顾问团(组)的职能作用,积极为推进农村体制改革和加强农村制度建设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要组织引导广大律师围绕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健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和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等,积极为地方党委、政府和农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使各项改革措施更加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民群众要求,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改革的内容和要求,从而支持并投身改革。 (二)进一步发挥律师熟悉法律法规的工作优势,积极为农村贯彻实施各项法律法规和改革措施提供及时有力的法律服务。一要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服务,积极帮助政府和农民作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二要积极为农村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积极参与和促进农村地方发展流转服务组织,及时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律法规咨询、合同签订和纠纷调处化解等方面的服务。三要积极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帮助政府加快建立健全林地产权交易平台和林地、林木流转制度,积极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依法维护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四要积极做好农村土地征用、资源纠纷、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工作,全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向农村基层延伸,努力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进步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一要组织引导律师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大量法律需求,特别是在农业科技创新、农产品加工、经营和出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村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市场秩序整顿与规范等方面的法律需求,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二要组织指导律师积极为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种经济实体担任法律顾问,认真办理涉农法律事务和坑农害农案件,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三要组织广大律师把促进农民群众的民生问题解决作为重点领域,为解决农民群众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提供法律服务,为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受灾群众、农村贫困户等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及时的法律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