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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司法厅
【颁布时间】 2009-01-01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3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创新律师为农村改革发展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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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创新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律师服务工作力量

  

  我省农村地区发展相对落后,面向农村基层的律师服务力量相对不足,少数偏远县甚至没有律师执业。律师工作要更好地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就必须切实加大律师工作制度创新力度,进一步加强农村律师服务力量。

  

  (一)继续保留和扶持欠发达农村地区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发挥其服务“三农”的职能作用。省厅和省律协要积极帮助贫困地区国资所改善办公条件,解决有关困难。

  

  (二)鼓励大中城市的执业律师到县上开办律师事务所。对申请在偏远贫困县设立律师事务所和执业的,不仅要优先许可审批,而且可以适当放宽有关条件。

  

  (三)支持鼓励大中城市的实习律师到偏远贫困县律师事务所实习。对在西安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转赴偏远贫困县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省、市律师协会将给每人每月提供600元的生活补助,并免收岗前培训有关费用。

  

  (四)对汉中市的宁强县、略阳县和宝鸡市的凤县、太白县等4个地震重灾区县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2年内全部免收律师协会团体及个人会员费。对在偏远贫困县执业的律师2年内免收律师协会个人会员费。

  

  (五)在省律师协会成立“律师服务三农”专业委员会,专门研究律师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中的法律与政策及理论与实践问题,为律师更好的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四、创新工作方法,进一步增强律师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工作效果

  

  (一)组织律师积极开展“百所千名律师服务三农”活动。要组织全省107个县(市、区)的100多个律师事务所的1000多名律师,大张旗鼓的开展服务“三农”活动,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积极为农村改革发展进行法律政策宣传咨询活动,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律师为农村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咨询法律和政策免收费用;律师为贫困农民群众提供各类法律服务免收费用;律师为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各种经济实体提供法律服务可视经济状况减免或缓收费用。

  

  (二)建立律师服务“三农”义务宣传咨询日制度。确定每月第一个星期六为全省律师服务“三农”义务宣传咨询日。全省各律师事务所,特别是县(区)律师事务所,要认真组织安排好“义务宣传咨询日”活动,既可以在本所挂牌、挂横幅进行涉农法律政策义务宣传和咨询活动,帮助农民群众答疑解惑,也可以逢农村集市贸易日组织律师下农村基层进行巡回宣传咨询活动。

  

  (三)扩大农民工维权律师工作机构和队伍。律师为农民工和返乡农民工维权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五、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调动律师为农村改革发展服务的积极性

  

  (一)律师在为贫困农民群众和农民工及返乡农民工免费提供诉讼代理的,省、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补偿。

  

  (二)要把为“三农”服务情况作为今后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评优表彰及推荐担任有关社会职务必备的重要条件。

  

  (三)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为“三农”服务、促进农村改革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被当地党委、政府表彰的,省厅和省律师协会将予以表彰奖励。

  

  (四)关于西安地区实习律师在农村偏远贫困县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生活补助和律师为贫困农民群众、农民工免费提供诉讼代理服务的经济补偿事项,要分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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