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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旅游局
【发文字号】 抚旅发[2009]4号
【颁布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3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抚顺市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抚旅发[2009]4号)


  

  各县(区)旅游局、旅游经营单位:

  

  我市旅游旺季即将到来,为进一步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杜绝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我市旅游市场的安全运营,营造良好有序的旅游环境,现将有关安全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 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旅游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旅行社等各类旅游企业要切实加强旅游安全工作,在旅游旺季到来之前做好各项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明确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结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县(区)旅游局及市旅游局上报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完善本单位的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和涉及游客安全的应急预案,严格执行旅游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全面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明确工作责任

  

  各县(区)旅游局负责本辖区内旅游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市旅游局负责对重点旅游经营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抽查,各旅游经营单位要做好本单位的自检自查工作,狠抓安全管理,做到严防死守,不留死角。各类旅游企业安全检查重点工作如下:

  

  (一)旅行社要与具有资质的旅游租赁汽车公司签订租车协议,严格禁止租用其他不具备安全资质的旅游车辆运营,同时,对于具有安全风险的旅游项目,要做好对游客的安全提示工作(要求书面留存,备查);

  

  (二)旅游景区(点)山体、游乐设施、交通及道路安全;

  

  (三)各星级饭店的供水、供电、供气、卫生安全及检疫等;

  

  (四)具有旅游接待能力的宾馆、度假村、农家乐的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电路、电器等设施安全;

  

  (五)旅客聚集场所、星级饭店、重点景区景点的疏散通道、标志标识、应急照明和消防设施状况。

  

  各县(区)旅游局、旅游经营单位要完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防控预案,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启动,并严格履行报告制度。各旅游经营单位要在4月10日前完成本单位的自检自查工作,并将所涉及的安全隐患排查时间及所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所在县区旅游局及市旅游局备案,各县区旅游局要在4月20前完成所辖区内旅游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并汇总上报安全排查工作总结(可用表格汇总形式上报)

  

  


  三、加大旅游安全宣传力度,加强值班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

  

  各县区旅游局和各旅游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旅游者的安全宣传,增强旅游者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完善旅游保险工作。各县(区)旅游局、旅游经营单位在旅游旺季期间要安排专人值班,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坚守岗位,加强巡查,保持信息畅通,出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市旅游局报告,确保全年不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

  

  工作部门:市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处

  

  联系电话:7500757  传真电话:75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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