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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商纪发[2009]3号
【颁布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3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监察局派驻市商委监察室关于严明纪律确保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


  

重庆市监察局派驻市商委监察室关于严明纪律确保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

  (渝商纪发〔2009〕3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市委、市政府《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09]6号)作出部署,决定“将粮食局并入商业委员会,保留粮食局牌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市政府部门“三定” 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38号)要求市商委开展“三定”工作。目前,市商委机构改革工作已正式启动并即将进入具体实施阶段。为严明纪律,确保市商委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机构改革涉及多方面工作格局和利益关系的调整,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讲政治、顾大局,以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机构改革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各项纪律规定,强化纪律观念,增强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坚决执行市商委“三定”规定,严禁擅自增设机构,严禁突破编制增加人员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并积极支持部门之间职责的调整和机构、编制的划转。要严格执行组织人事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突击进人、突击提高干部职级待遇。机构改革涉及的人员要正确对待进退留转,服从组织分配,正确对待改革中的调整和个人岗位的变动。

  


  二、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登记、财务清算和资产处置工作,加强对资产和账户的管理。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漏报,不得随意变更、毁坏财会账目和凭证,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用途,不得转移、转卖、转借、私分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公款公物,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等制度规定。违者,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借机构改革之机挥霍公款、奢侈浪费的行为。禁止借机构改革之机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禁止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装修个人住房,禁止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和安排旅游、高消费娱乐活动,禁止滥发奖金、补贴、有价证券和纪念品。顶风违纪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加强文件、档案的管理。要保证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切实加强对涉密文件的管理,确保不泄密。要认真清点、保管好文件和档案,切实做好文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交接工作,特别要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或者允许他人擅自涂改、抽取、伪造或销毁档案。新设立的部门要及时健全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文件、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和利用工作;被撤并的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

  


  五、严格监督检查,保证各项纪律规定的落实。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管理和档案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对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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