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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财费[2010]27号
【颁布时间】 2010-10-16
【实施时间】 2010-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4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编报2011年上半年财政票据使用计划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管理,适应财政信息化发展的要求,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对部分专用及通用票据进行了归并和式样调整。请各地财政部门及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调整票据使用计划,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地财政部门及省直有关单位务于2010年11月10日前,将2011年上半年票据使用计划上报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二、各地财政部门及省直有关单位在编报票据使用计划时,务必做到准确、翔实、客观、严谨,保障各用票单位票据使用。
  三、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根据“报多少、印多少、领多少”的原则,统筹合理地安排票据印制和发放工作。
  四、2011年上半年财政票据的使用计划实行网上编报,请各地财政部门及省直有关单位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中上报票据使用计划,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登录“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点击“票据印制”→点击“上报印制计划”→点击“增加”→在“计划年度”中输入‘2011’→点击“确定”→在相应票据的“第一季度计划”栏中输入本次票据计划数→点击“保存”→点击“上报”旁边的倒三角→点击“网络上报”→点击“上报”即可。
  五、请各地财政部门将拖欠的票据款在年终前进行结算并及时汇到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二o一o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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