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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工程立项批文和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九)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还应出具改造方案及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上述文件一式二份,并附光盘一份。 第九条 已通过工程备案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可以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含申报声明); (二)工程概况说明。包括项目的地理位置、工程投资、开发与建设周期、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的说明; (三)依据国家与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建设项目作出的自评报告。主要应包括: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行管理等方面; (四)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 (五)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备案验收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申报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等; 上述文件一式二份,并附光盘一份。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绿色建筑评价分为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其中:形式审查由绿建办负责;专家评审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从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评审: (一) 申报单位从天津建设网(www.tjcac.gov.cn)下载“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并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 绿建办负责受理评价标识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 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绿建办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申报单位可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后,重新组织申报;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绿色建筑项目,由申报单位委托专家委进行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 (四)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验,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对申报材料和测评报告进行评审,经质询、讨论和评议,最终确定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意见应达到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通过并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评审过程中专家如对提交的材料提出疑义,由专家评审组进行核查,并向专家委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四章 公示与颁证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应在天津建设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书面向绿建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由绿建办负责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由绿建办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并退还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对于达到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审批确定、予以公布,颁发证书和标识,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对于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审核,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公布、颁发证书和标识。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为牟取成功申报而与相关评审人员私下接触。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本人必须参加评审会议,不得委派代表出席或写出书面意见委托他人到评审会上代读。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和核查小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禁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审委员或核查人员资格的处理,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若发现其工程质量安全或技术与产品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后提出书面报告,经由原批准单位批准取消其标识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证书和标识应按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如出现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评价标识工作。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