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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函[2010]184号
【颁布时间】 2010-10-11
【实施时间】 2010-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助中国地震局开展地震流动测量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2010年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精神,“十二五”期间,中国地震局将组织地震测量队伍在我省范围内开展地震流动监测工作。为了确保地震监测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务必密切配合并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测量人员、车辆携带仪器设备执行地震监测任务时,请所在地政府、军警部队查验放行,并协助解决测量人员住宿问题和雇佣少量劳动力。
  二、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请公安交警或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短期特别通行证,准许车辆在市区内行驶,准许在单、禁行线通行。
  三、准许测量人员、车辆免费通过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铁路、哨卡和重要工程设施等地段;准许卡车载人行驶;准许铲除影响测量的少数青苗和树木(按规定给付赔偿费)等。
  四、请铁路、民航、公路、水路等有关运输部门在购票、托运、乘车、变席等方面提供方便。
  五、如测量工作地点位于民族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区、旅游景点时,请当地政府及民族、宗教、文物、旅游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以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如测量工作地点位于风景保护区时,请景区管理部门准许免费进入景区开展地震监测工作。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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