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8]28号
【颁布时间】 2008-03-07
【实施时间】 2008-03-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6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明确职责分工。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教育、民政、财政、工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民政部门和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会团体开展的有关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积极稳妥实施。要正确处理清理规范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杜绝边清理边继续违规设置职业资格的行为,加强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情况统计表


  

  
  ┏━━━━┳━━━━━━━┳━━━━━━━┳━━━━━━━┳━━━━━━━┳━━━━━━━━━━┳━━━━━┓
  ┃ 序号 ┃资格名称 ┃设置部门 ┃发证部门 ┃政策依据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报送单位(盖章):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时间: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政策依据”栏选项:法律法规名称、部门规章名称、地方性法规名称、其他文件名称等。

   2、各部门(单位)按表内要求如实填写。

   3、本表一式两份分送省人事厅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