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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青价格[2010]93号
【颁布时间】 2010-10-26
【实施时间】 2010-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6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各区、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持车用天然气价格与汽油价格的合理比价关系,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鲁价发电[2010]3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用天然气价格由每立方米4.1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28元。
  二、各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严禁价外加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0年10月2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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