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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外汇卖出价,折算人民币。 第六章 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预算额度,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第七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审批程序包括:资质注册申请、资质注册审核结果公布、年度项目计划申请、年度项目计划公示、资金拨付申请、资金拨付申请审核结果公示和资金拨付七个环节。第十五条 资质注册申请及审核结果公布。申请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申报系统http://www.smeimdf.org(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上提交单位资质注册申请,并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提交资质注册所需资料。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将审核结果通过“申报系统”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年度项目计划申请。资质注册审核通过的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当年按照“申报系统”公布的时间,通过“申报系统”提交年度项目计划申请。 第十七条 年度项目计划公示。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在资金预算额度内,择优选择项目列入年度项目计划,将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通过“申报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申请。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申报系统”完成网上资金拨付申报。具有初审资格的区县商务委员会受理属地项目单位提交的资金拨付书面申请资料。未经授权的区县商务委员会属地项目单位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提交资金拨付书面申请资料。申请资金拨付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一)通过“申报系统”生成的“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四)项目单位承诺书(详见附件2)。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申请审核结果公示。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对资金拨付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资金拨付审核的项目,在“申报系统”中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进行资金划拨。 第二十一条 年度项目计划调整。列入年度项目计划且无法在年度内按期完成的项目,应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提交项目终止申请书(书面);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但已在年度内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申报系统”补充提交项目申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根据年度项目计划的结余额度,追加年度项目计划。 第八章 财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九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对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可以采取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第十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核减下年度资金支持规模或取消申请资格。(一)已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申请资金拨付,也未提交项目终止申请书; (二)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原始资料审核; (三)同一项目重复申请; (四)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对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资金管理相关事宜将以“申报须知”或“通知”的方式通过“申报系统”予以公布。第二十七条 按照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