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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10-10-22
【实施时间】 2010-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6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2010年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实施方案》通知

[接上页]
(二)下乡汽车摩托车经销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文件。包括企业规模、销售网点和售后服务网点数量及分布区域、2009年及今年以来汽车摩托车,特别是下乡汽车摩托车生产销售情况等;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2009年、2010年上半年财务报表;4、项目建设改造方案,包括所购设备清单及数量等;5、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初审推荐意见。
  (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等;2、企业资格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经营场地使用权证明;4、建设改造项目方案,包括所购设备清单及数量等;5、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初审推荐意见。
  六、初审推荐
  符合承办条件的企业应向所在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初审后报送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按照本方案有关要求,对所辖县(含省财政直管县)上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后,于2010年11月5日前择优推荐,分别上报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1、下乡家电企业及门店:石家庄、邯郸、保定每个市推荐上报6家,邢台、沧州、唐山、张家口、承德每个市推荐上报5家,廊坊、衡水、秦皇岛每个市推荐上报4家(上述指标均包括省财政直管县)。
  2、下乡汽车摩托车经销企业:石家庄、邯郸、保定每个市推荐上报5家,唐山、邢台、沧州、张家口、承德每个市推荐上报4家,秦皇岛、衡水、廊坊每个市推荐上报3家(上述指标均包括省财政直管县)。
  3、已获得2009年度下乡产品流通网络资金支持的下乡家电企业及门店和下乡汽车摩托车经销企业原则上不再推荐。
  4、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各设区市将本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联合进行初审后推荐上报。
  5、资金支持标准:家电和汽车摩托车下乡每个企业(销售门店)各支持10万元左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各支持20万元左右。
  七、会审验收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各地推荐上报项目进行联合会审,确定支持项目及资金额度(另行下文)。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督促、跟踪项目建设,遵照《关于做好2009年度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冀商建设[2010]13号)的要求,按照有关标准及相关规定对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项目进行联合验收,项目验收合格的,及时将资金划拨给项目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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