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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队)、局属各单位: 现将《湖北省工商局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湖北省工商局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工商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廉政风险,根据省省工商局党组《关于加强全省工商系统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指导意见》、《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风险迹象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是通过对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依法行政、尽职履责、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归纳,向有关单位、岗位或人员予以预警提示,以预先防范方式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第三条 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按分级分类管理原则进行。各级工商局纪检监察机构对本级机关内设机构、下级单位实施预警提示;各职能机构对下级对口业务部门实施预警提示。 对个人预警提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廉政风险信息类型,由相应的职能机构实施。 第四条 廉政迹象风险信息通过以下途径采集: (一)外地、外单位发生的相关案例或上级通报情况; (二)群众信访举报; (三)日常监督检查; (四)督察队专项督察; (五)查办违法违纪案件; (六)上级转来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特邀监察员、行风监督员等反馈; (七)政风行风评议、社会问卷调查; (八)其他有关途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 (一)出现《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风险迹象管理办法》列举的廉政风险迹象的; (二)外单位或本单位发生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具有警示意义的; (三)信访调查发现存在较明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一段时期内,多次接到信访举报反映同类问题的; (四)各类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存在制度机制漏洞或落实环节不力,存在风险隐患的; (五)本单位或下级单位即将或正在实施有关人、财、物、行政执法等涉及重要事权以及重大履职事项等活动,有必要预先警示的; (六)特邀监察员、行风监督员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类媒体、社会舆论反馈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评价的; (七)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六条 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采取制发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书、情况通报、风险警示谈话等方式进行。对特定单位(机构)实施预警提示,由实施机构制发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书;对不特定的单位(机构)实施预警提示,由实施机构制发情况通报;对个人预警提示,由实施机构与其进行风险警示谈话,并做好相关记录。 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信息来源,潜在的风险问题及产生风险的原因,涉及的单位、岗位或人员,有关法规及制度规定,主要防范措施,提出相关要求等。 第七条 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各职能机构或纪检监察机构根据获取的廉政风险迹象信息,拟定预警提示意见,包括预警提示对象、内容、方式等,报本机构的分管领导批准; (二)领导批准后,由拟定意见的机构实施预警提示; (三)预警提示对象按照预警提示要求,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对需要反馈落实情况的,按时限要求及时反馈。 (四)实施预警提示的机构根据情况,对预警提示要求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或监督检查。 (五)各职能机构实施廉政风险预警提示前,应向本级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并在实施提示后将相应情况及资料交本级纪检机构存档。 第八条 实行责任追究,保障廉政风险信息预警提示制度有效落实。有关单位(机构)不认真落实廉政风险信息预警提示制度或者发现、掌握风险信息,应预警提示而未及时预警提示,导致不良后果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领导的责任。预警提示对象不按规定落实预警提示要求,或不按要求反馈落实情况的,予以批评教育;因不落实预警提示要求,导致风险进一步加剧或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党政纪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