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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10]200号
【颁布时间】 2010-10-18
【实施时间】 2010-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7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安监局和市监察局报送的《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意见
  (市安监局、市监察局)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省监察厅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责权一致、惩教结合、有错必纠的原则。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要做到实事清楚、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对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市级部门)。
  三、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方式
  责令整改;安全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等。
  四、安全生产行政问责适用情形
  (一)半年之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1起工矿商贸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事故调查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外,责令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有关市级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安全约谈。
  (二)一年之内发生4起以上(含4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2起工矿商贸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事故调查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外,对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有关市级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三)半年内凡发现3处以上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或发生1起因非法生产、经营、建设造成亡人事故的,责令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有关市级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作出书面检查,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安全约谈。
  (四)一年内凡发现6处以上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或发生2起因非法生产、经营、建设造成亡人事故的,责令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有关市级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给予通报批评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五)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责令有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安全约谈。
  (六)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经再次修订或确定整改时限后又未整改到位的,对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有关市级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不依法及时处置事故的。对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有关市级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安全生产问责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监察局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的西安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事项,由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代市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安全生产问责决定的执行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决定形成后,由下列部门执行:
  (一)对被行政问责的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的安全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落实。
  (二)对被行政问责的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行政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三)对被行政问责的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由市考核办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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