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围绕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人民法院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精神,努力加强和完善司法公开,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为推动人民法院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审判和执行工作科学、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总结推广各地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有效措施和宝贵经验,发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榜样作用,进一步掀起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新高潮,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100个法院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其中高级人民法院11个、中级人民法院33个、专门法院1个、基层人民法院55个)。希望这些法院继续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总结先进经验,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制度体系,抓出工作实效,更好地发挥示范法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开展向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学习的活动,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要求全国各示范法院严格按照示范标准,全方位地开展司法公开工作。各示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示范法院标准考核各示范法院开展司法公开工作的情况,并将考核结果纳入人民法院整体考评体系。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本辖区示范法院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加大对示范法院工作的宣传和支持力度,全面推进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的目标,努力做到公开透明、阳光司法。示范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除认真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有关规定外,也可以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参照《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执行。 附件: 1、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名单 2、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 附件1: 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名单 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海淀区人民法院 朝阳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和平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山西省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辽宁省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吉林省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福建省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江西省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湖北省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海南省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