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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颁布时间】 2008-03-06
【实施时间】 2008-03-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8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产量信息监控系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产量信息监控系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具体事宜请与盟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产量信息监控系统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国税局)联系,联系人:王志彪,联系电话:8816635,电子邮箱地址:w_abiao@163.com。

  

  附件:1.产量信息监控系统登记表(略)

  

  2.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监控产量告知书(略)

  

  3.矿石产量调整申请表(略)

  

  
二○○八年三月六日

  


  
锡林郭勒盟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产量信息监控系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产量信息监控系统工作顺利推进,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服务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盟境内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产量信息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产量监控系统工作由盟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产量信息监控系统推行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领导,由其办公室(设在盟国税局,以下简称“盟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实施。各实施地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盟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全盟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各部门及地区推进工作。

  

  地区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要细化本地区工作实施方案,抓好实施方案、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组织好设备安装、企业管理信息登记、变更及注销,定期开展巡视巡查和产量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系统安装登记、变更与注销


  

  

  


  第四条  实施企业应在接到地区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通知后1周内申报《产量信息监控系统登记表》(附件一)。

  

  


  第五条  实施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向当地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实施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地区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及营业执照,终止纳税义务的;

  

  (二)被政府有关部门取消采矿许可证,矿井(坑)关停的。

  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七条  产量信息监控系统技术服务工作由中标企业负责,(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单位”),具体负责产量信息监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培训、维修维护等。

  

  


  第八条  技术服务单位在为实施企业提供专用设备时,应分别与企业和当地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签订合同,明确各自责任、义务等事项。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九条  实施地区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要与实施企业签订系统设备保护协议,明确管护职责,保障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批准不得擅自改动信息监控系统。未经批准擅自改动的,由改动系统的责任单位负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承担全部修复费用。

  

  企业因设备维修、改造而涉及到产量信息监控系统设备的,应在前2个工作日书面报告所在地区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地区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应建立报警信息反应处理机制,对监控系统出现的报警信息,要在24小时内查明原因,及时上报盟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并视情况及时做出处理。

  

  产量信息监控设备发生损坏的,由当地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技术服务单位及时修复。

  

  


  第十二条  技术服务单位应在实施地区适时设立售后服务机构,保障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转。应在接到企业或所在旗县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通知的24小时内修复故障设备、设施。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矿石产量计税依据由税务部门根据信息监控系统采集产量、实际产出的非主采矿石产量、其他非矿杂物重量及月末的库存矿石增加量等因素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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