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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农牧厅、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六日 关于贯彻落实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监察厅 省农牧厅 省建设厅 二○○八年三月)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 71号,以下简称《通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民根本利益,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国务院提出的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通知》的学习宣传纳入“全省县(市)、乡(镇)、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中。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为深入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乡(镇)村干部、农民和城镇居民、企业法人真正知晓且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加强乡(镇)、村的规划管理 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保护耕地为前提,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尽快开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加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县(市)城镇建设部门进一步完善城镇建设和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在确保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编制乡(镇)、村建设规划。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三、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根据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对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地区分解下达,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台账,实施用地跟踪管理。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土地审批及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需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 四、切实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得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级政府要结合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摸清农村用地的底数,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对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实际状况进行全面清查摸底;对各宗用地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建设项目是否经合法审批等情况进行核查,对违法违规的用地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