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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8]27号
【颁布时间】 2008-03-06
【实施时间】 2008-03-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8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农村住宅用地管理按照《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五、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以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只能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挂钩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格责任考核。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土地调整、互换,以及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对被占用土地农民补偿安置的,要实行公示,不得以试点为名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强制搬迁,侵害农民权益。

  


  六、严肃查处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案件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以租代征”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对“百日行动”期间查处的22宗案件,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对纠正、整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的地区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要实行问责制,并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监察、农业、建设等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各州(地、市)政府要将各自的贯彻落实情况于3月15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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