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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3-06
【实施时间】 2008-03-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8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保险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保险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贯彻落实该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要从维护新疆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灾后理赔服务工作。要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保障和促进灾区全面恢复重建工作。

  

  


  二、各公司应根据新疆受灾地区的情况及特点,按照保监会统一部署,充分组织利用好人力物力,落实各项理赔服务措施。一是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快速开展查勘定损,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加快结案进度。二是保证赔款资金充足,及时快速赔付,让受灾群众和企业尽早拿到保险赔款,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三、各公司应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汇报,主动配合政府开展灾后重建工作。并积极与气象、交通等部门联系,根据新疆地理特征和历史赔付情况,发挥保险企业风险管理优势,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避免灾后次生灾害的发生。各公司要重视理赔服务信息及次生灾害情况的报告工作,按照重大信息上报制度要求,加强信息传递,确保信息及时准确。

  

  
二○○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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