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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琼安法[2008]38号
【颁布时间】 2008-03-06
【实施时间】 2008-03-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8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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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关证明材料:

  

  1.《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2.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3.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复印件;

  

  4.技术专家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

  

  5.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

  

  6.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

  

  7.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材料复印件;

  

  8.安全评价机构为安全评价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失业、医疗、养老、工伤等)证明;

  

  9.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第九条  已获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在工作中需调整评价业务范围,并且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评价范围调整。申请乙级资质评价范围调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安全评价机构评价业务范围调整申请表》;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2.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3.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复印件、技术专家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

  

  4.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

  

  5.与获得资质时条件发生变化的其他证明材料;

  

  6.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

  

  7.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申请甲级资质评价范围调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决定程序分为咨询阶段和受理阶段;

  

  咨询阶段包括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受理阶段包括受理申请和审查决定。

  

  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程序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一式四份)报省安监局;

  

  (二)省安监局经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后,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三)省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在资质批准后10日内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在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安全评价机构,一年内不得申请调整评价范围或重新申请评价资质。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变更的;

  

  (三)安全评价人员变动的;

  

  (四)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五)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办理变更的。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安全评价机构名称、人员变更登记表》;

  

  (三)变更后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等原因组建的新安全评价机构,其安全评价资质应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

  

  


  第十八条  省安监局定期受理新资质的申请和评价业务范围调整申请,评价机构名称、安全评价人员变更申请即时受理。

  

  


  第十九条  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十条  取得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评价机构,可申请甲级安全评价资质。取得甲级安全评价资质后,原乙级资质证书即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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