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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测绘局
【发文字号】 国测图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10-19
【实施时间】 2010-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9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地图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各有关单位:
  地图备案是地图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多年来,大多数地图审核申请单位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地图备案手续。但仍有一些单位对地图备案工作重视不够,不按规定进行备案。为进一步加强地图管理,现就做好地图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地图备案工作。地图备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加强地图备案工作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民族尊严,促进地图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地图备案工作也是强化地图审核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地图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地图备案纳入地图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按照“要求严格、程序简便、监管有力、处置公开”的原则做好地图备案工作。
  二、完善地图备案工作机制。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承办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地图的备案工作。受国家测绘局委托代行部分地图审核职能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受委托审核地图的备案工作,并按照国家测绘局有关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各地要尽快确定地图备案工作承办机构,并向地图审核申请单位公布地图备案工作承办机构名称,明确备案程序,提供联系方式。各级地图备案工作承办机构要认真制定备案地图在接收、登记、归档、查阅、统计、报告和销毁以及抽检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和管理细则,妥善保管备案样本,在保管期内不得损坏、丢失,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
  三、认真做好地图备案工作。凡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并核发审图号的地图,必须依照《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由地图审核申请单位负责报送备案地图。报送备案地图应当采用直接送达或挂号邮寄等可查询投递信息的方式。备案样图应当报送一式两份,并提交加盖单位印章的纸质备案清单一式两份(具体要求见附件)。地图备案报送单位应当指定地图备案工作负责人和承办人,并通知地图备案工作承办机构。自核发审图号之日起60日内不能报送地图备案的,地图备案报送单位应及时向相应地图备案工作承办机构致函说明情况。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地图审核工作机构要依法加强对地图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抽取一定数量的备案样本与留存的批注样图进行比照检查。重点检查报送的备案样本是否符合地图备案的要求、是否与审核批准的样图一致、是否按照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和试制样图的批注意见进行修改、是否载明审图号等内容。要建立地图备案通报制度,对地图备案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对未依法报送地图备案的单位,依据《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在其未履行相应的备案义务前,可以暂缓受理其地图审核申请。对与审核批准的样图不一致、未按照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和试制样图的批注意见进行修改等行为,有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备案的具体要求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备案的具体要求
  

  一、常规地图的备案。纸质地图出版物报送成品备案;批量生产的地球仪以及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上附加地图图形的产品,报送样品或与审核时同样规格的地图图片备案。
  对于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长期展示的常规地图,报送与审核时同样规格的纸质样图备案。
  二、导航电子地图的备案。应当报送包含导航电子地图的导航产品或能读取数据且导航、定位等功能与配套的导航产品一致的pc版模拟导航软件。
  三、互联网地图的备案
  (一)互联网地图编制单位负责报送互联网地图数据备案,初次备案时应提供存储最终发布的地图数据、与在线地图显示效果一致的浏览软件,以及包含兴趣点名称、省级和城市归属等内容的通用格式(如access、excel等)兴趣点数据。
  互联网地图编制单位对登载发布后的地图更新增加数据内容的,应当将增加的数据内容报送备案。
  (二)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负责报送新增兴趣点备案。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在地图上新增兴趣点,应自审核批准之日起,每6个月报送包含兴趣点名称、省级以及城市归属内容的通用格式(如access、excel等)兴趣点数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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