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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业经2010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0月25日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2010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保障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规范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简称高新区),是指由大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以及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高新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高新区应当坚持科技创新,以产业化基地为基础,发展以软件和服务外包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建设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科技新区。 第五条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对高新区实施管理,行使市人民政府有关经济管理权限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职能。 第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制定和实施高新区的具体管理规定; (二)编制高新区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高新区内的投资、经济综合、财政、建设、农业、水利、林业、海域、渔业、商务、审计、统计、价格、国有资产监管、旅游等经济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负责高新区内的教育、科学、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文化、知识产权、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计生、外事、体育、安全生产监管等社会事务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设立职能机构。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将其有关经济管理权限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委托高新区管委会行使。 第八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遵循勤政、高效、廉洁的原则,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服务平台。 第九条 高新区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区内市场主体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机关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保障高新区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各项建设。高新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征求高新区管委会意见。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能,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 支持国家和省垂直领导的部门、机构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派出机构或者配备派出人员。 第十二条 高新区应当推动与区内高等学校科技园的生产、教学、科研、社区服务的一体化建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在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 单位和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经依法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创办企业。 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其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依法协商约定,但是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 投资人可以用能够以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债权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高新区建设,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行品牌推广。 高新区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服务于高新区的社会组织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