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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财政局
【颁布时间】 2010-10-26
【实施时间】 2010-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9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沈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财政局、国家金库各区、开发区支库:
  为切实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贯彻落实《关于部署全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后续工作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9年91号),根据《关于印发<沈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程序(试行)>的通知》(沈财经[2008]521号)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严格执行市政府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三统一”要求
  “三统一”即统一收缴、统一支出、统一提取“三金”。全市各区、开发区要认真执行“三统一”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内实现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直接缴入市国库。
  二、切实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各区、开发区应及时将取得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国库,严格杜绝直接缴入区库的情况发生。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及相关部门的审核情况,办理留解市库和划转区库业务。
  各区、开发区国库代理机构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遇到开发商、区财政、区土地管理等部门将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直接缴入区库的,有权直接更正为市库收入。
  三、检查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人银行国库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区(开发区)财政局、国库代理机构的国有土地收支管理业务进行检查,如发现未按本文件规定程序缴库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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