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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物价局、教育局: 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二、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 1.伙食费。学生在学校自愿入伙发生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愿选择饭菜品种并即时付费。 2.公共洗浴费。学校公共浴池为在学校寄宿的学生提供公共洗浴发生的费用。 (二)代收费。 1.教材费。各地按照《安徽省中小学教材目录》选用的版本并经省价格、新闻出版部门定价的教材费用。按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教材零售价格据实收取。 2.作业本费。小学每生每学期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0元;高中根据实际用量,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3.军训服务费。组织高一学生在校外军训发生的食宿、交通、被服拆洗等费用。每人每天不超过4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价格部门制定。 4.高中学生健康体检费。体检项目按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费用标准的通知》(教体〔2009〕6号)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20元。 5.经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教育招生考试费。 (三)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经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教育招生考试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民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管理参照公办中小学执行。 中等专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管理按《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5号)执行。 三、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审批权限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制定,各市、县(市、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除省有明确规定外,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标准由各市教育部门按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同时报省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今后涉及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的调整,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省政府授权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中小学按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严格遵循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及从严控制的原则,学校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家长监督。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不得在服务性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采取集中预收、期末结算的方法收取。学校在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内,按照学生自愿选定的项目和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集中预收费用,并在每学期末,分年级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及时结算预收费用,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 五、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其支出必须单独核算,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于学校的其他支出。严禁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小金库”。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