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费[2010]222号
【颁布时间】 2010-10-15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9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六、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示制度
  各地要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将按规定权限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亮证收费;同时应按国家《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校设立固定性公示牌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各级价格、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公示内容的审核、监督,确保公示内容的合法有效。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七、强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督检查
  各地要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价格、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严禁学校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名义向学生乱收费。
  本通知自2011年春季开学起执行。过去中小学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