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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0]61号
【颁布时间】 2010-10-14
【实施时间】 2010-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0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对铁路建设造成的道路、沟渠永久性改移用地、被拆迁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搬迁安置用地,要认真做好规划设计,可随铁路正线用地一并办理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四、切实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
  铁路建设单位要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资金的筹措,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征地拆迁有关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标准,实行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兑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拖欠和截留。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监察,对违反规定挪用、拖欠、截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沿线市、县(市、区)政府为征地拆迁实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调度,抓好落实。要依法履行征地拆迁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征地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铁路建设单位要密切联系,加强沟通,通力协作,确保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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