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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08]18号
【颁布时间】 2008-03-06
【实施时间】 2008-03-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规范全区卫生监督机构内部设置和名称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规范全区卫生监督机构内部设置和名称的通知

  (内卫发〔2008〕18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近年来,随着我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自治区和各盟市、旗县(区)相继成立了独立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全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内部机构设置和名称上还存在着设置不合理、名称不统一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落实监督职能,完善监督运行机制,实现综合执法,现就规范全区卫生监督机构内部设置和名称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承担的职责设置综合管理、卫生许可、监督检查、队伍管理与执法稽查等内设机构。自治区和盟市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立相应的专业科室。自治区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立综合办公室、许可受理、稽查、食品与学校卫生监督、环境与化妆品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传染病防治监督、医疗与血液监督、宣传信息等科室;盟市卫生监督机构可参照自治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内部设置,结合工作实际进行适当的调整;旗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的科室。

  

  


  二、卫生监督机构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当体现该机构的职能,不应以“数字”代替,要体现卫生监督执法明示职责、方便群众的原则。

  

  


  三、规范卫生监督机构内部设置与名称,是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规范所属卫生监督机构内部设置与名称。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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