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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地税字[2008]51号
【颁布时间】 2008-03-05
【实施时间】 2008-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1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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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各盟市地税机关要建立以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为主,公安、国税等部门代征为辅的一体化委托代征机制,实行保险机构和其他部门代收代缴,公安交警部门监督检查的制度。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监督检查机制,有条件的盟市地税局可选派专人实行专业化管理的试点工作,在同一地区可将保险机构的税收征管和车船税代收代缴集中管理,便于研究解决代收代缴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地方税务部门直接征收车船税的工作力度,对企业、事业、行政、人民团体等固定单位,均采取申报缴纳方式直接征收车船税,以减轻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压力,各盟市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车船税自行申报缴纳管理办法。

  


  六、为了及时了解掌握解决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建立按月报告制度,要求盟市地方税局于次月15日前,将上月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告区局,具体内容见附件2。

  

  附件:1、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略)

  2、纳税人拒绝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表(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二○○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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