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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8]29号
【颁布时间】 2008-03-05
【实施时间】 2008-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1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教学实习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全面落实自治区参训“双语”教师教学实习工作的管理责任。承担任务的自治区培训院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参训“双语”教师教学实习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并根据“双语”教师的特点和不同专业学科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教学实习方案,还要建立完善的实习信息反馈、实习检查、实习考核和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实习全过程、各环节的动态管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培训实习质量。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实习基地、培训院校、实习学校的管理责任,明确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的责任,逐步建立起对自治区“双语”教师教学实习工作的检查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使教学实习工作步入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三)建立完善对参训“双语”教师、实习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的评价考核机制。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统一的参训“双语”教师教学实习考核标准,各培训院校和实习学校要共同搞好对参加教学实习的“双语”教师的评价考核工作,共同研究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参训“双语”教师的教学实习效果,并将实习考核成绩作为参训“双语”教师培训结业的必备条件之一,纳入自治区“双语”教师培训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教学实习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教学实习考核具体工作由实习学校组织实施,并确定考核结果。培训院校和实习学校要把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作为学校工作的重要方面进行部署,要认真组织对实习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履行职责情况的综合考核,要将教学实习工作管理情况作为学校和个人评优选先的必备条件,以评促建,推动教学实习深入开展。

  

  附件: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教学实习基地名单及计划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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