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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字号】 闽交运[2010]74号
【颁布时间】 2010-10-13
【实施时间】 2010-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1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管理局,厅直各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交应急发(2010)84号),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电话:010-65292218,传真:010-65292245,邮件地址:cnmrcc@mot.gov.cn。
  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591-87021324,传真:0591-87855770。省交通运输厅值班室电话/传真:0591-87077011。
  
  
二o一o年十月十三日
  

  
  
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获取并有效处置我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报告及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和险情主要包括:
  (一)交通运输或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含)以上死亡或失踪,或5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二)涉外旅游船和载客30人以上的普通客船在我省管辖内河水域发生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事故或险情;3000总吨以上福建籍船舶沉没,或外国籍船舶在我省管辖内河水域沉没的事故;
  (三)交通运输船舶与军用船舶在我省内河水域发生碰撞的事件;
  (四)在我省境内(内河水域)载运危险化学品或油类的车辆(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运输物质泄漏、扩散,导致重大生态环境危害、交通阻塞或威胁人民生命安全;
  (五)重要以上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事件;
  (六)重要以上港口或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所属油品码头、危险品仓储堆场发生火灾、爆炸等事件;
  (七)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事件;
  (八)国家干线公路桥梁、隧道以及国、省重点水运设施发生垮塌的事件;
  (九)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事件;
  (十)地铁、城市轨道交通发生事故,或遭受恐怖袭击、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导致一条(含)以上线路停运;
  (十一)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公共交通、出租客运、班线客运、内河水路运输等敏感行业集体罢工或罢运,影响社会出行,在24小时内不能平息的事件;
  (十二)30名(含)以上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集体到省级及以上国家机关上访的事件;
  (十三)在我省交通运输行业以及交通运输工具上发现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疫情或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的事件;
  (十四)车站、港口、船舶、经营性客货运车辆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的事件;
  (十五)厅属院校发生未经许可的学生集会、游行、罢课等群体事件或发生10人(含)以上集体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
  (十六)其它任何对省级及以上行政区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经济影响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段的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
  第四条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务)管理局、厅直各单位(以下简称交通运输行业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的核实、报告、跟踪,按职责权限承担或参与相关事件的处理工作。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应遵循及时快速、准确高效、分级报告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辖区内或本单位发生第三条所列突发事件和险情的,交通运输行业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省厅和当地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和险情书面信息报告最迟不能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报送,信息报出后必须进行电话确认;特殊情况不能在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的,应先以电话等形式报告,并说明理由,待条件许可时再补报。
  第六条 信息的内容要简明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信息来源;
  (二)事件起因、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以及影响范围和事件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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