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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10-13
【实施时间】 2010-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1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本市从2009年起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贸易资金”),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快本市服务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36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服务贸易发展实际情况,现就2010年本市服务贸易资金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服务贸易资金支持的领域和重点
  (一)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贸易发展促进资金,并按国家规定提供配套资金;
  (二)2010年重点支持《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优先发展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文化和专业服务等四个服务贸易试点领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给予绩效支持、认证补贴和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建设资助,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翻译费资助;
  (三)支持境内外服务贸易展会、洽谈会等各类服务贸易促进活动;
  (四)本市服务贸易发展中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重点支持服务贸易统计系统建设等项目。
  二、申请服务贸易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服务贸易资金的单位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为: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固定工作场所;
  2、依法从事跨境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
  (二)在2010年试行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文化和专业服务等四个领域,申请服务贸易资金的企业(单位),运营时间应不少于三年,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国际物流企业
  (1)企业持有由商务部颁发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每年登录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三)》。
  (2)符合市商务委发布的《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所列条件,并被认定为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
  2、信息技术企业
  (1)已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网址:www.fwwbqy.fwmys.mofcom.gov.cn)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按期如实进行协议金额、执行金额的合同登记的企业。
  (2)符合市商务委和市经济信息委发布的《上海市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行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所列条件,并被认定为上海市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行业重点企业。
  3、文化企业
  (1)登录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申报系统”(网址: http://fwmytj.fwmys.mofcom.gov.cn)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按要求如实填报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情况的企业。
  (2)符合商务部等六部门2007年第27号公告《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中所列条件的文化企业。
  4、专业服务企业(单位)
  (1) 依法从事咨询服务、会计服务和法律服务专业的专业服务企业。
  (2) 符合市商务委等发布的《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所列条件,并被认定为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
  服务贸易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单个申请主体当年度获得服务贸易资金资助的总额不超过250万元。
  (一)绩效支持。对在服务贸易出口中有突出贡献的出口企业(单位),按其上年度服务贸易出口实绩(以外汇收汇金额衡量),分别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0万元的支持。
  (二)认证补贴。对服务贸易企业在上年度通过的适应国际市场需求的iso9000、iso14000、iso20000等国际管理体系系列认证给予支持,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认证费用的50%,对单个企业的支持认证项目最多为3个,合计支持资金额度最高为100万元。
  (三)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对上年度服务贸易企业(单位)开展与涉外业务相关的中、高级专业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项目经理以上职位)的业务培训(不包括学历教育)给予相关培训费用不超过50%的支持,每人每年的培训支持费用额度最高为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可获支持人数不超过20人,支持总额最高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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