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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0]117号
【颁布时间】 2010-10-13
【实施时间】 2010-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1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关于支持我市区县示范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高新区的认定、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三条 市级高新区要成为自主创新核心区、高端产业辐射区、高端人才聚集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承载区和科学发展模式示范区。符合条件的市级高新区,要申报升级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扩展区。
  第四条 市级高新区要按照创新、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借鉴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先进经验和模式,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市场规律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市级高新区要根据全市产业布局,结合所在地实际,实现错位发展,重点发展有区域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第六条 市级高新区要按照统筹协调、突出特色、聚焦高端的原则,通过优惠的支持政策、优良的发展环境、完善的服务功能,鼓励和引导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向市级高新区聚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化发展。
  第七条 市级高新区要强化知识创新体系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设立企业技术中心,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共建产业技术研发平台和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提升产学研合作层次和水平。
  第八条 市级高新区要制定相关措施,吸引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市级高新区内兴办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科技服务机构,为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进行孵化的企业提供创业服务。
  第九条 市级高新区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不断完善市级高新区企业准入制度,确保市级高新区始终保持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的特色产业发展方向。对自主创新能力、单位效益和节能环保等项考核不达标的区内企业,进行外迁和整改。
  
  
第三章 认定、审批及考核
第十条 市级高新区的遴选范围包括:区县示范工业园区、中心城区科技园区以及区县其他功能区等(以下统称园区)。
  第十一条 市级高新区资格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较好、特色产业优势明显、发展潜力较大的园区,由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认定。对通过认定的园区,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称号,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认定为市级高新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园区的选址位置、四至范围及边界拐点坐标要明确;
  (二)园区的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应突出区域特色且具备较完善的产业链;
  (四)园区的发展建设已经纳入所在区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且该区县已制定支持园区发展的优惠政策和组织保证措施;
  (五)园区拥有支撑企业发展的技术创新体系和服务体系;
  (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园区内企业总数的比例高于5%;
  (七)园区内每万名从业人员拥有的当年新增授权发明专利数达到10件以上;
  (八)园区工业增加值率高于20%;
  (九)园区内企业研发总投入占园区营业总收入的比例高于3%;
  (十)园区内每万名从业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数高于1000人;
  (十一)园区营业总收入大于100亿元人民币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高于20%;
  (十二)园区每万元增加值能耗低于0.6吨标准煤。
  第十三条 市级高新区考核评价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由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市级高新区考核评价指标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对于连续两次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且符合国家高新区扩区或改变区位的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市级高新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向国家推荐申报升级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扩展区。
  第十五条 对于连续两次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不达标的市级高新区,经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市级高新区的称号。
  第十六条 市有关部门要将各区县市级高新区发展作为对该区县自主创新考核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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