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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内地青海高中班的管理,不断提高内地青海高中班的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参照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教民〔2010〕10号),结合内地青海高中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范围及对象 北京市内地青海高中班招生面向青海省六州农牧区,所招学生为六州户籍、品学兼优、有上进心、身体健康、立志成才,中考成绩达到当地重点线以上的少数民族初中应届毕业生。 二、招生及管理办法 (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青海省各州、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年的中考成绩负责考生推荐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负责资格审查,并将择优录取学生名单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凡报考北京内地青海高中班的学生,必须按青海省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体检要求进行全面身体检查,严格进行肝功能化验和胸肺透视。体检表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医生签署意见,医院盖章后有效。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取。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学校开学后一个月内,对学生的德、智、体等方面情况进行复查,发现条件不合格或者冒名顶替者,退回青海。 (三)凡录取到北京内地青海高中班就读的学生,须按青海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在省教育厅有关处室办理外地借读高中生登记手续,并由省招办在学生毕业当年统一编号注册,毕业后回户口所在州(地、市)县(区)招办报名参加高考。学籍档案由办班学校负责建立,学生按有关规定修满144学分,会考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由北京市颁发高中毕业证书。 (四)内地青海高中班学生参加北京市高中会考,会考合格后取得北京市普通高中会考合格证。会考成绩由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会考管理部门认定后随学生学籍档案转回学生户口所在地招生部门。根据北京市规定,高中毕业会考最后结束时间为高三学年度第一学期末,内地青海高中班学生回青海参加高考复习时间应为高三学年的第一学期末。 (五)内地青海高中班的教学按北京市普通高中教学计划执行,使用北京市教材,教师备课时可参考青海教材。 (六)内地青海高中班学生在北京市就读期间,按照北京市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严格遵守就读学校校纪、校规,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或纪律处分等处理,有重大违纪行为者,退回原籍。 (七)学生在北京市就读期间因身体不适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京坚持学习,需转回户口所在地继续就读的,必须持有北京市“会考成绩证明”和在青海省办理的“借读生注册表”办理转学手续。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3个月内不能治愈的学生,由青海省教育厅接回青海治疗;如家长要求留京治疗,费用自理。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能中途转学。因病申请休学的,可休学一次。休学时间最长期限为一学年。 (八)为做好内地青海高中班的学生工作,青海省每年选派2名管理教师(一男一女,并且至少要有1名少数民族教师),管理教师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服从北京市办班学校的领导,在学校统一管理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助办班学校做好内地青海高中班的管理工作。 三、办班地点 北京师范大学大兴附属中学 四、办班规模 北京市内地青海高中班从2010年秋季开始招生,每年招生80人,学制3年,设2个班,每班班额为40人,连续招生3年。 五、招生名额分配 海南州19人,海北州12人,海西州17人,黄南州11人,玉树州15人,果洛州6人,共计80人。 六、资金来源及用途 参照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内地青海高中班生均经费主要由北京市承担,主要用于学生的学费、课本费、住宿费、生活费、学生活动和医疗保险等。另由青海省教育厅按每生每年2300元的标准,将青海负担的学生学习、生活和医疗补贴费于每学年开学前足额拨付到办班学校指定的账户。 七、学生假期往返 学生每年寒暑假各返乡一次,北京至西宁火车票由北京市承担,西宁至北京火车票由青海承担。每学期开学前由青海省教育厅负责委派教师统一将学生安全送到北京,不允许家长随车护送;每学期结束后由办班学校负责将学生送西宁。内地青海高中班进出青海的组织工作由青海省教育厅负责。 八、其它 《办法》中未尽有关事项,参照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