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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大力实施生态综合治理,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高度重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支持发展生态高效农业、山地生态农业,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继续加强农田林网建设,为建设高标准农田提供生态屏障。加快“森林重庆”建设,着力搞好长江绿化和小流域治理,因地制宜发展柑橘、蚕桑、中药材、猕猴桃、木本油料等特色经济林,整合资源发展“林菌”、“林禽”、“林畜”、“林草”、“林药”、“林菜”等林下经济,在保护生态的同时尽力帮助农民增收。 (六)发挥农业综合开发优势,助推“两翼”农户增收。加大投资倾斜力度,新增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性资金重点投向“两翼”地区,每年的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在“两翼”区县(自治县)实现全面覆盖。深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进“两翼”行动,带动“两翼”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为平台,引导金融机构贷款向“两翼”地区倾斜。用足、用够、用活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支持政策和科技措施费、林业措施费政策,支持“两翼”地区发展林下经济,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积极支持“两翼”地区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引领“两翼”地区农户增收致富。 四、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政策体系。 1.完善投入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63号文件和新修订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精神,切实加大各级财政对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力度。坚持把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纳入各级财政统筹预算,确保足额到位。改革和完善财政资金投入方式,以财政投资项目为杠杆,撬动金融资本、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和外商资本增加对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鼓励和引导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广大农民群众自愿为其直接受益的项目建设筹资投劳。 2.完善扶持政策。扶持产粮大县(区)粮食生产,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积极推进粮食生产、流通、加工产业化经营,提高粮食产业效益和竞争力。完善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探索运用多种方式扶持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完善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费管理办法,逐步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性资金对农业科技的投入,集中安排和使用科技推广资金,扶持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强化科技支撑能力。鼓励产学研、农科教结合,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加强农民技能培训。 3.完善管理政策。完善“开发县”管理政策,按照“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开发县”管理机制,逐步取消开发潜力小、工作不到位的“开发县”。实行末位暂停、有进有出等措施,对“开发县”进行奖优罚劣、动态管理。完善资金管理政策,坚持并不断完善资金因素分配法,促进资金管理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考评,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项目管理政策,认真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涉农专项资金试行招投标分配的意见》(渝办发〔2009〕17号)精神,坚持实行产业化经营项目竞争立项,加大土地治理项目竞争立项工作力度。坚持“立项先入库、入库先评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二)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按照“依托龙头建基地、围绕基地扶龙头”的原则,大力实施“产业结合、项目结合、措施结合”。健全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为平台的统筹开发机制,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要求,整合支农惠农资金,集中力量支持新农村建设。建立健全工程建后管护利用机制,落实已成工程管护责任制,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农业综合开发成果,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三)强化保障措施。各区县(自治县)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摆在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重大问题的调研和协调,整合相关部门力量,形成密切协作、互相支持、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开发为民、情系‘三农’、造福百姓”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理念,尊重群众意愿,服务农村民生,科学选项立项和规划设计,促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生产环境、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推进项目和资金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严格执行专家评审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制、项目和资金公示制、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制。对项目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户储存,确保专款专用。强化监督检查、监测评价和绩效管理,实行奖优罚劣。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和队伍建设,努力保持机构和队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强化廉政建设,加强学习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廉洁高效、作风优良”的农业综合开发干部队伍。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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