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发[2008]23号
【颁布时间】 2008-03-03
【实施时间】 2008-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3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州直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州直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伊州政办发〔2008〕23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完善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体系,增强全民共同抵御艾滋病的能力,为伊犁州经济社会发展及各族人民群众健康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防治条例》,提出以下意见:

  


  一、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自1996年1月伊宁市报告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来,艾滋病疫情迅速蔓延,已波及到州直八县二市。自治州党委、政府十分重视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成立了州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明确了部门职责,下发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中长期规划(2003--2010年)》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等相关文件。广泛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各族群众防治知识普遍提高,行为干预覆盖面逐步扩大;实施了多项国内外艾滋病防治项目。但州直艾滋病疫情仍然居高不下,感染人数不断增多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疫情仍呈上升趋势,局部县市较为严重;二是艾滋病传播由吸毒人群向性乱人群和一般人群扩散,经性途径和母婴途径传播的比例上升;三是艾滋病流行危险因素依然存在,具有较大的潜在危险。防治形势不容乐观。艾滋病已成为我州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积极开展防治艾滋病防治工作是一项迫切的、长期的、艰巨的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到艾滋病流行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坚决克服对艾滋病疫情视而不见、不闻不问的麻痹心理,把艾滋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使艾滋病防治工作得到全面落实。

  


  二、总体目标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预防控制体系,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落实艾滋病防治措施,降低艾滋病发病率,控制艾滋病的流行与传播。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防治宣传。各县市和州直有关部门要把宣传作为艾滋病防治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按照面向群众、面向农村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艾防委)成员单位、基层政权组织、广播电视和报刊的宣传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等内容的宣传,使各族群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歧视。要在州直各县市大力开展以“十进”为内容的宣传活动:

  1.进机关--在机关内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画,通过单位会议、党团学习日等形式进行艾滋病知识的宣传。

  2.进农村--在每个村委会和村卫生室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画和刷写宣传标语,充分发挥乡村广播站(室)的作用,利用广播、喇叭进行宣传,每个乡村广播室都要有艾滋病防治知识录音宣传资料。利用“三下乡”等载体,在节假日、巴扎日进行艾滋病知识的宣传。

  3.进社区--各居委会要在社区内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画,在居民小区开办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园地,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服务站设立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栏或咨询台。

  4.进学校--加大对学校校医和教师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培训,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应加大预防艾滋病宣传力度,学校每学期至少对学生进行4个学时的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发挥各级共青团组织和小学高年级少先队组织的作用,开展艾滋病预防艾滋病同伴教育活动。

  5.进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画和咨询台,利用电子屏幕和楼宇电视进行滚动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对医务人员进行全员培训。

  6.进家庭--发挥妇联组织的作用,对妇女进行艾滋病知识的教育;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对计划生育家庭和育龄夫妇开展面对面的教育;发挥妇幼保健机构的作用,对育龄妇女进行健康体检或保健时进行预防艾滋病的宣传。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