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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2008]39号
【颁布时间】 2008-03-03
【实施时间】 2008-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3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者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气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防雷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州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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