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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利害关系方: 根据2010年10月13日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关于召开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的通知》,现将有关会议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10年11月4日 08:30-09:00签到 09:00-12:00会议 14:00-17:00会议 二、地点 中国商务部1号楼1415会议室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联系人:卢宇 姜成森 范江虹 电话:(86)10-65198420、65198439、85093410 传真:(86)10-85093409 三、主持人 公平局负责人 四、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简介案件有关情况,宣读听证会纪律 (二)核对听证会参会人员 (三)利害关系方陈述 (四)主持人询问利害关系方 (五)利害关系方作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总结发言,宣布听证会结束 五、发言顺序 (一)立案申请人、相关企业及代理律师 (二)应诉企业及其代理律师(三家帝斯曼公司、宇部化学欧洲有限公司、道默有限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巴斯夫美国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三)美国政府代表 (四)中国化纤协会 (五)其它利害关系方(杭州宏福、浙江华建、新会美达、长乐力恒) 六、注意事项 (一)会议过程中,与会人员应当服从主持人的安排。 (二)听证会不设辩论程序,主持人对利害关系方的提问可不予当场答复。 (三)利害关系方的陈述原则上不应超出本次听证会的议题。 (四)每一利害关系方一般陈述时间不超过10分钟,最后陈述时间不超过5分钟。若申明不作最后陈述,则一般陈述时间为15分钟。情况特殊的,经主持人允许,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五)听证会的工作语言为中文。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听证会纪律 一、听证会期间,与会人员应服从主持人的安排。 二、与会人员应按照会议规定顺序陈述自己的观点,一方陈述观点时,其他与会人员应当保持肃静。 三、在一方陈述观点时,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对发言人的内容提问,或进行辩论。 四、听证会期间,听证会主持人要求发言人就发言内容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的,发言人应给予充分合作。 五、听证会期间,与会人员发言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延长。 六、听证会主持人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可予以警告或制止。 七、与会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出席会议。 八、听证会期间,请将手机等关闭或置于静音状态。 附件二: 参会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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