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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冀卫疾控[2010]60号
【颁布时间】 2010-10-28
【实施时间】 2010-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4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1.经水传播的重点肠道传染病(伤寒、霍乱、痢疾、甲肝)和寄生虫病发生或流行情况;
  2.饮用水所致的地方病情况;
  3.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情况。
  (四)饮用水卫生应急监测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监测预案,在发生饮用水突发事件时启动。
  五、资金安排
  农村集中式供水监测资金由2010年度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农村改水改厕项目提供经费支持。
  六、监测管理
  (一)职责分工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的行政管理。负责组织制定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村改水改厕项目管理方案和2011年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开展督导检查、考核评估。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是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2011年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具体的技术方案,实施监测项目;协调落实监测配套经费,开展督导检查、考核评估,向省卫生厅及当地政府提交工作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监测情况。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制定监测技术方案、人员培训、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数据分析,撰写技术报告。
  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地区监测工作的采样、检测和现场调查等工作,并负责将监测结果按时上报。监测的原始资料保存在市、县级疾控中心备查。
  (二)数据录入上报和审核
  监测信息实行统计报表(丰水期、枯水期各报1次,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报)逐级汇总报告制。通过网络直报将枯水期和丰水期的监测基础数据分别于5月10日和10月10日前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实施过程中,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适时掌握监测直报进展。
  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资料录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上报的监测资料进行及时审核,网络直报的数据采用省级终审责任制。
  (三)报告形成
  各市工作报告由市卫生局组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技术力量汇总分析各县监测数据后完成,按期上报省卫生厅。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分析各市报告以及监测数据后形成我省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报告,经卫生厅审核后报卫生部和省政府,并通报各市和有关部门。
  (四)信息管理
  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资料属于国家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系统的一部分,未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原始资料归档保存在市或项目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查。各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详细记录项目工作内容和进度。包括:经费下拨与使用、培训、监测进度及监测结果、组织管理和技术督导等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和技术资料。
  七、质量控制
  (一)严格按照监测方案确定的监测方法开展监测工作。
  (二)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参加监测的实验室须通过计量认证,未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县,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监测工作。
  (三)参加监测的实验室应采取从现场调查、采样和实验室分析的质量保证措施。
  1.建立严格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对实验室所用仪器、器械和标准进行定期校准。
  2.除定期的实验室间质量控制外,各监测实验室要进行实验室内部的质量控制。
  3.建立监测数据的审核检查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现场资料审查。
  八、督导和培训
  (一)督导: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通报当地卫生部门。各市卫生局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市级督导检查工作。
  (二)培训: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技术部门负责对项目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水质的监测技术人员就现场卫生学调查、水样采集、实验室分析、数据管理等进行定期培训、现场指导,使监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技术及卫生学调查人员理解和掌握监测内容与方法。
  九、考核评估
  各项目县完成任务后按照评估方案进行自行评估,各市组织复核。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市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工作质量、中央资金分配及使用等进行终期评估,并完成评估报告。
  十、调查表格
  表1 监测县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调查表
  表2 监测县农村生活饮用水基本情况调查表
  表3监测县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类型及供水方式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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