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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黑卫医发[2010]638号
【颁布时间】 2010-10-13
【实施时间】 2010-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5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核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5、省卫生厅对第二类医疗技术已有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每3年进行一次临床应用能力复评。
  医疗机构应当自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之日起2年内,每年向省卫生厅报告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
  四、工作制度
  (一)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确保技术审核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并对审核结论负责。
  (二)审核组由1-2名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5-7名专家组成(审核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评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予回避)。市卫生局(主管部门)可选派1名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参加本区域内的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工作。在审核过程中,被审核医院要积极配合审核组工作,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指派1名人员协助审核组工作。
  (三)审核结束时,审核组要进行审核意见汇总,实行合议制做出对被审核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综合审核意见,每位审核人员独立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署名。
  (四)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中心应根据半数以上审核人员的意见形成技术审核结论,并对审查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审核人员的审核意见与审核结论不同的应予以注明。
  (五)审核时间一般为一天,根据工作的需要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六)医疗机构凭审核同意意见,报卫生厅审定,经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后方可在临床应用。对审核确定需要整改的医疗机构,省卫生厅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的期限为6个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医疗机构,可向卫生厅提交整改报告,符合要求的,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再次进行审核。未通过能力审核的医疗机构,如再次申请被审核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
  (七)自2011年3月1日起,凡未进行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继续开展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首批受理审核第二类医疗技术及卫生部委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
  首批受理审核医疗技术
  

  一、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
  二、妇科内镜诊疗技术
  三、肝脏、胰腺、肾脏疾病血管内介入诊疗技术
  四、角膜移植技术
  五、人工全膝关节植入技术
  六、人工全髋关节植入技术
  七、血液透析技术
  八、人工椎体、椎间盘植入技术
  九、神经系统疾病血管内介入诊疗技术
  十、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
  十一、心脏导管消融技术
  十二、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
  十三、口腔种植诊疗技术
  十四、颌面部轮廓整形技术
  
  
卫生部委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
  

  十五、肿瘤消融治疗技术
  十六、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
  十七、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除外)
  十八、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
  十九、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
  附件2: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申请表(略)
  附件3: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略)
  附件4: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定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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