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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强化违法违规用地问责。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违法违规用地单位名录,加大查处和问责力度。对违法用地企业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必须先依法处罚、追责到位后再予补办。对不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以及闲置荒芜土地的企业,除按约定追究企业违约责任外,禁止企业在纠正问题前参加市域内新的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对违法违规出让、出租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信息提供给人民银行、银监局,纳入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违约用地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流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对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规范建设用地转让管理,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 (一)严格控制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必须报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宗原划拨、承租土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者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按照非法转让土地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审查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审查用地单位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情况,未按约定条件使用或闲置的,禁止转让土地。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必须补交其少缴、免缴或返还的土地出让价款。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项目少缴、免缴或返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情况。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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