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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拉萨市政府
【发文字号】 拉政发[201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10-11
【实施时间】 2010-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5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9]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号23号)、《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通知》(国发[2009]35号)、《民政部 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84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藏政发[2009]52号)精神,按照2010年9月27日第13次市长办公会议有关要求,现就我市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09年冬季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第三期以上士官;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但年满10年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安置部门接收退役士兵的时间为: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复员士官2010年5月到安置部门报到。全市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求于2010年8月初开始,10月底前结束。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确保部队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军队建设,以及巩固边防,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安置工作的现状,紧密联系退役士兵实际,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要举措,增强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自觉服从地方建设需要,听从组织安排,正确对待就业安置和自谋职业等问题。重点做好家庭困难、个人愿望未能实现的退役士兵的思想工作,防止发生各类不稳定因素,教育他们严守纪律,服从分配,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为实现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生态西藏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要大力弘扬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人民军队在处置“3·14”事件,抗击“5·12”汶川大地震和“4·14”青海玉树地震等方面的模范事迹,激发全社会的拥军热情,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对拒绝接收、变相拒绝,造成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由此引发上访事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一)强化行政调控力度,继续坚持指令性计划安置办法。今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仍实行指令性安置办法。各级安置部门要强化指令性安置办法,加大指令性安置工作力度。安置部门按照安置任务,直接向接收安置单位出具安置手续,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必须无条件接收,严禁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和接收部门、单位自行联系、自行选择的行为,确保2009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圆满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政府行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大力支持、配合和协作。各部门、各单位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要加大对各接收单位落实接收安置任务的督查力度,督办各单位接收安置任务的落实情况,并将落实情况于今年11月中旬前上报拉萨市人民政府。
  (二)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目前乃至今后安置工作改革的方向。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要采取政府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政府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按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安置经费,及时发放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按其服役士兵年限应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3至8倍。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公安、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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