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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九江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九府厅发[2010]129号
【颁布时间】 2010-10-11
【实施时间】 2010-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5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9.在九江市市辖区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务工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有固定的住所(租住房、单位集体宿舍),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单位申请在固定住所地或单位所在地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二)基本放开九江市辖县(包括共青城开发区、瑞昌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的落户限制。现为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其配偶、未婚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可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城镇常住户口。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申请本人、配偶、未婚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1.凡符合落户九江市市辖区条件第1至8条的,取消年限限制,可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2.在市辖县(包括共青城开发区、瑞昌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生活的,只要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可登记为常住户口。
  (三)全面放开其他建制镇的落户条件。本市籍农村居民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就地或就近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四)实行《居住证》制度。对户籍不在本地的外来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居住证》制度。
  连续办理《居住证》满三年、有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配偶、未婚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城市常住户口。
  《居住证》未实施前,已办《暂住证》满三年,有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暂住证》持有人及其配偶、未婚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常住生活地城市户口。
  五、完善配套服务,鼓励农民迁居城镇
  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发改、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农业、统计等部门要搞好政策衔接,研究制定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城镇化发展。
  (一)完善农村土地处置机制。对农村承包方家庭部分成员迁入九江市市辖区和全家或部分成员迁入城镇落户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在承包期内(1998年--2028年),允许其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对宅基地使用权、林权及农房的退出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完善住房保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新落户人员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范围,通过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途径,改善已稳定就业的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的居住条件,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三)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对“农转非”到城镇落户的人员,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三年的政策过渡期。在政策过渡期内,“农转非”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
  (四)完善教育政策。将新落户人员子女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保障其享有与当地居民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规划留足教育用地,用于建设一批幼儿园、中小学、中职学校。
  (五)完善卫生服务保障。加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完善医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新落户居民在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对新落户居民中的劳动适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个人分别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七)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对新落户居民,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八)完善就业培训机制。对劳动年龄段的新落户人员,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以提升就业能力为目标,大力开展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指导,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自主创业的,纳入城镇创业扶持政策范围,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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