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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各金融机构要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和参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贷款需求,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各商业银行要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七、提高商品房预售条件,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后新取得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低层、多层建筑主体结构结顶,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方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首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八、加快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加强舆论监督和正面引导。各地要加快房地产市场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为群众住房消费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宣传,引导合理科学的住房消费观念,加大房地产市场中违法违规投机等方面曝光力度,发挥宣传教育和监督功能,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规范市场行为。 九、切实加强领导,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继续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完善工作举措,强化政策落实。建设、国土、财税、金融、规划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抓紧制订出台相应细则,切实抓好信贷、土地、税收等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要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要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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