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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扶持农贸市场建设改造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月七日 关于扶持农贸市场建设改造的实施意见 农贸市场是城市的重要窗口,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抓好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改造,既是我市创建全省文明城市和全国食品安全城市的一项重要工作,又是方便百姓生活的一项民生工程。为了进一步扶持和加快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改造,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抓好全市农贸市场的布局规划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属乡、镇(办事处)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抓紧制定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城区及中心镇农贸市场占地面积不超过15亩,其他乡镇不超过10亩。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适当扩大用地面积。农贸市场布局规划由市商务局组织编制,市规划局、市市场建设办积极配合,于2010年12月底前完成。市财政在服务业发展基金中适当安排工作经费。 二、严格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改造标准。城区新建和标准化改造农贸市场执行商务部、财政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商商贸发〔2009〕290号)及《江西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导则》的相关规定。各县(区)及县(区)以下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执行《江西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标准(试行)》(赣商建字〔2010〕233号文)(正式标准颁发后按正式标准执行)的相关规定。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和升级改造,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市场建设办组织验收。 三、保障农贸市场的建设用地。要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农贸市场布局规划,留足农贸市场及相应附属设施、绿地和公用场地的建设用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需占用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用地,应根据农贸市场规划要求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置换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已建成的农贸市场包括附属设施、绿地、公用场地不得侵占或挪作他用,确属发展需要需占用农贸市场的,应落实置换土地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能拆迁移建。 四、严格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凡新建农贸市场的用地比照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相关政策执行,土地出让金由农贸市场所在地实行同级征收管理,在足额计提上交中央、省级财政部分及社会保障资金、农业开发资金、廉租住房资金外,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农贸市场建设。 五、减免农贸市场建设规费。农贸市场部分的行政性规费(基金,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和上缴省部分)全部免收,事业(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 六、支持农贸市场标准化和升级改造。市商务局要积极争取农贸市场上级项目资金支持,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乡、镇(办事处)要积极完成农贸市场项目配套改造工作。对城市规划区内按标准化改造且投入资金不低于600元/平方米的农贸市场,经验收合格的,政府按200元/平方米进行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乡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行确定。 七、规范农贸市场新建、标准化改造和升级改造的报建程序。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报建,由所在区主管部门报市市场建设办,由市市场建设办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后再按程序报批。县(区)及县(区)以下的农贸市场报建,由县(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建设办登记备案。 八、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综合管理。农贸市场的建设、改造、管理按照属地化原则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管职能部门,落实建设管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