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厦财行[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10-26
【实施时间】 2010-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6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高等级旅游景区(点)和高星级旅游饭店财政资金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关于鼓励旅游设施投资促进旅游经济增长的扶持意见》(厦财行〔2010〕6号)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评定的国家aaaa级以上高等级旅游景区(点)和白金五星级旅游饭店。
  第三条 申请条件和奖励标准:
  (一)高等级旅游景区(点)。经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的国家aaaaa级和aaaa级旅游景区(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和30万元。
  对景区(点)在被评定为aaaaa和aaaa级的旅游景区(点)之前,已获得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旅游节庆补助除外)但未达到奖励标准数额的,可按奖励标准补足缺口部分;对aaaa级景区(点)新升格为aaaaa级景区(点)的,原已按aaaa级景区(点)进行奖励的,可按aaaaa级景区(点)的奖励标准补足其差额部分。
  (二)高星级旅游饭店。对全市范围内新评定的白金五星级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高等级旅游景区(点)和高星级旅游饭店,于评定批复文件下达30日内向市旅游局提出奖励申请书面报告,并提供考核评定批复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市旅游局核实无误后退回。
  第五条 市旅游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申请进行初审,编制奖励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纳入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拨付。
  第七条 受奖励单位收到的奖励资金应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并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核算、管理。
  第八条 受奖励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奖励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将责令其整改,追回奖励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7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