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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普通中专学校)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专学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中专学校,是指按规定批准成立的、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由地方统一组织入学考试、以应届初级毕业生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 普通中专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充分利用教育资源。 鼓励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以多种形式举办和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市属和县、市、区属普通中专学校以及辖区内民办普通中专学校(不含师范类和卫生类)的设立、变更和撤销进行审批,并按规定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普通中专学校设置审批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设置普通中专学校应当符合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的规定。 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学校的办学规模及其相应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应当符合教育部等部门的规定。 第六条 设置普通中专学校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由申报学校的主管部门或举办者组织教育、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中等职业以上学校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共同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 第七条 经论证确需设置普通中专学校的,由申办学校的主管部门或举办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设置普通中专学校,一般分审批筹建和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筹建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完成举办招生条件,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 第九条 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设置普通中专学校,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学校章程; 4.办学方案(学校类别、专业设置、学制、办学规模、规章制度、发展规划等); 5.学校组织机构和教师队伍状况(附名单、学历、职称、专业); 6.经费及来源证明文件; 7.其他相关材料(如产权证明文件,有关部门审查意见文件等)。 第十条 民办普通中专学校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普通中专学校的设置申请予以审查。 第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设置条件的,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准予设置的决定,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查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普通中专学校的督导和评估,对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停办,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