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赣府字〔2010〕108号)精神,特制定我市推荐评选2010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推荐评选及表彰活动,广泛宣传各行各业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努力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激励和鼓舞全市人民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为实现江西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推荐评选范围和荣誉称号授予对象 推荐评选范围:2005年以来,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为江西崛起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员。 “江西省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江西省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曾获得“江西省劳动模范”和“江西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如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现役军人不参加评选。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不参加评选。 三、推荐评选条件 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重大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名额分配 全省推荐评选省劳模和先进工作者800名,分配我市82名。比照2005年名额分配数,将所有名额分配到各县(市、区)和各有关单位(详见附件《宜春市推荐评选2010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五、推荐审核工作安排 (一)10月24日上午12:00时前(逾期不报按弃权处理),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含“三区”)在对推荐人选审核(公示)的基础上,将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直接报市推荐评选省劳模和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选办)。市推选办设在宜春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电话0795-3572552。 (二)在宜春市辖区内的行业和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均参加本市推荐。10月23日上午12:00时前(逾期不报按弃权处理),在对推荐人选审核(公示)的基础上,将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向市推选办预报,同时报省筹委会办公室(电话:0791-8688838 传真:0791-8688839 电子邮箱:jxlaomo2010@163.com)。 各地、各单位需报送的材料统一如下: 1、《2010年江西省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基本情况表》(一式两份); 2、《2010年江西省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基本情况表》(一式两份); 3、简要事迹(100字左右,在1、2情况表表格内); 4、《机关事业单位征求意见表》; 5、《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