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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为消费者营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范围内的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经符合要求的培训考核机构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和范围,应当配备一名以上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鼓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通过培训考核合格担任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二章 设置要求、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配备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后方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服务的各项许可业务。第七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类别根据所从事的行业不同,分为a类(食品生产)、b类(食品流通)和c类(餐饮服务)共3类。其中c类(餐饮服务)又分为c1类(餐饮服务初级)和c2类(餐饮服务高级)。 第八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所从事的行业须与其培训考核类别相对应,不得跨行业从业。通过c2类(餐饮服务高级)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可以从事要求配备c1类(餐饮服务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工作。 第九条 凡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可申报b类(食品流通)和c1类(餐饮服务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 凡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可申报a类(食品生产)和c2类(餐饮服务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 第十条 以下单位须配备c2类(餐饮服务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特大型、大型餐馆,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大活动指定接待单位,量化等级评级为a级的餐饮服务单位,以及有熟食制售的综合商场超市。 其他餐饮服务单位应至少配备c1类(餐饮服务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须为食品安全管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研究解决其提出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变更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提前选配符合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并在变更后15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职责是: (一)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定期协助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六)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实施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八)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协助单位及时报告卫生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九)协助所在单位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交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样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十)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时,具有以下权利: (一)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依照规定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