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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九江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九府厅发[2010]129号
【颁布时间】 2010-10-11
【实施时间】 2010-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6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九江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户籍制度在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推动九江市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结合江西省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城乡结构、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序引导人口向城镇转移、人才向城镇集聚,努力实现城镇建设规模与人口规模相适应,促进我市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的关系。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管理事业改革创新,促进城乡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二)遵循规律,有序推进。顺应城镇化发展规律和人口流动规律,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完善各项配套政策,积极营造有利于人口向城镇集聚的政策环境。
  (三)因地制宜,创新管理。立足于增加中心城区和中小城镇人口规模,结合九江实际创新人口管理方式、方法,大力推进人口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人口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不断适应新型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户籍制度改革的范围
  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九江市市辖区(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瑞昌市及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及其他建制镇。
  四、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在现行户籍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市辖区、基本放开市辖县、完全放开建制镇的落户条件,鼓励、引导本市籍农民、外来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向城镇转移落户。
  (一)进一步放宽九江市市辖区的落户条件。现为九江市市辖区常住户口的人员,其配偶、未婚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可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可根据本人意愿在九江市市辖区申请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1.投资经商,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满六个月的,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不受投资额和纳税额限制,可在创业地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2.凡具有国家承认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取得国家承认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已就业或未就业但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不受学历限制,可登记为城市常住户口。
  3.在城区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人员,不受房屋面积限制,可在购房地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4.被评为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农民工、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等条件之一的务工人员,可在就业地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5.回国定居的留学人员持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可在原户口注销地、原籍、就业地任选一地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6.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各类职业技校)学历,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工作单位的,可登记城市常住户口;暂时没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工作单位的,可在当地亲属处或人才交流中心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7.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士官,在市辖区生活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8.“大九江”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进入城市农民新区(农民公寓、农民新镇)安置的或原户籍和实际居住地均在市区“城中村”的农民,可在安置地或实际居住地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9.在九江市市辖区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务工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有固定的住所(租住房、单位集体宿舍),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单位申请在固定住所地或单位所在地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二)基本放开九江市辖县(包括共青城开发区、瑞昌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的落户限制。现为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其配偶、未婚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可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城镇常住户口。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申请本人、配偶、未婚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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